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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涉嫌开设赌场罪 ————江律师代理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涉嫌开设赌场罪
————江律师代理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H某与张某、金某等五人被广州市th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H某妻子找到江律师后,委托本律师介入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为H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江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认为H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检察院不起诉H某。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最后,TH区检察院采纳江律师的意见认为H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H某不起诉,而将本案的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天河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后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TH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公诉的犯罪嫌疑人H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广州市公安局th区分局已经移送你院审查起诉。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担任其本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后对本案的发生过程有了基本的认识,现对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考虑并能采纳。
第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H某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1所谓的开设赌场主要是指行为人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行为,或者明知道是开设的赌场用于赌博的,行为人仍然在赌场工作,以赌场的名义为赌博人提供服务。从犯罪嫌疑人H某的供述来看,其是以一个赌博人的身份去赌博赢钱的,他总共才去两次那赌场,而且两次都是朋友老刘带过去的,第一次赌完走的时候,xiao某也是就开赌场的老板给了每个参与赌博的人员两百块以吸引更多的人来赌博。第二次,犯罪嫌疑人H某带了四千块现金去赌博,这可以在公安机关扣押其现金中可以得以印证,一般来说我们都不会带那么多现金在身上的,犯罪嫌疑人H某为了赌博赢钱才会带四千块钱作为赌资去赌博的。
2犯罪嫌疑人H某之前是不认识赌场老板xiao某的,后来去赌博后经过老刘的介绍才认识的,更加谈不上H某有出资开设赌场的行为。而且H某也不是赌场的员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H某帮赌场打工,在赌场的只有xiao某是老板,还有本案另外一个嫌疑人是员工之外再也没有工作人员。而且从几十个参赌的人员的口供中都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是在场赌博的人员。
3、众所周知,三公大吃小是没有庄家的,谁大就赢小的。而且从在场被抓获的人员的口供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只有一个固定的发牌人员,这个发牌人不是H某。赌博行为跟开设赌场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将做庄认定为开设赌场简直是不符合逻辑的,假如是这样的话,每个赌博的人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是赌博罪。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H某既不是老板,也不工作人员,更不是发牌人,又怎么会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庄家呢?!
4、辩护人注意到有两个参赌的人员说犯罪嫌疑人H某是做庄的,这两个都是女的,她根本就不知道庄家是什么,以为桌面上摆的钱多就是庄家。而且绝大部分参赌人员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中都很明确供述了,这样的赌博确实是没有庄家的,公安机关仅仅以这两人的口供来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涉嫌开设赌场是刑事拘留太过于牵强。
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的的确确是带钱去赌博赢钱,并不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
第二,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涉嫌开设赌场对犯罪嫌疑人H某进行公诉不合理。
本案中,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参赌人员的供述等再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H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要对一个人进行定罪判处其坐牢必须严谨,不能仅凭两份口供定罪。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是做水果生意的老实人,他确实没有开设赌场、没有赌场的股份、更没有做什么庄家。
综上所述,虽然犯罪嫌疑人H某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他并不存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他存在开设赌场的事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鉴于犯罪嫌疑人H某的赌博行为也因涉嫌开设赌场在看守所羁押了一个月,其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示法律的严谨!谢谢!
 
 
                             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