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7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AB系朋友、老乡关系。受害人与AB也是认识的。一天,大家在一起喝酒吃宵夜,因受害人与A一直有矛盾,受害人开口骂A并追打AA开始反击,B见状,出手相劝,反倒被受害人用啤酒瓶打头,B实在忍无可忍,也开始与A一起追打受害人,最后,由于A用啤酒瓶错手捅死受害人后, 与B一起逃亡,后来,案发。
此案检察院指控AB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 的家属找到江律师,要求江律师出庭为B辩护。
江律师多次会见了B和阅卷分析,在法庭上作出了以下几个观点的辩护:(江珍来律师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长律师。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地铁二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电话13925083225。微信号:13925083225.
1B后来与A一起追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他明知自己这种追赶殴打的行为其实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却因为劝架被打而生气导致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在互打的过程中,B不可能预见到A会捅死被害人,因此,B不应对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在案发后被告人AB逃走后,后来在XX公安局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B在本案中作用是非常小的,从法律上讲属于从犯,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他造成的。他劝架转为临时起意的故意伤害的行为有别与有密谋的共同故意伤害,所以恳请法官认定其为从犯并作出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4、从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以及几名证人的陈述都可以知道发生打架事件的根本原因是被害人两次先动手打人。假如被害人没有动手打人那么A也不会去打他,就不会有打架事件的发生,那么被害人死亡的悲剧也可以避免!而且在被告人B去劝架的时候,被害人不仅没有停止打架,反而对劝架人B也实施殴打,并且将B打成轻微伤。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较大幅度从轻减轻被告人的量刑。
5其实在本案中B也是一个很无辜的受害者,本来出于好心去劝架应当受到鼓励的,现在却要苦受牢狱之灾!鉴于被告人B能当庭认罪,而且他表示很后悔,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全部采纳江律师的辩护观点,在被告人没有赔偿受害人家属没有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从检察院指控的十年以上,法院采纳江律师的观点,对B作出了减轻判决,判决B有期徒刑六年。后B及其家属都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