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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7日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意见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更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移送呈捕,或者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等法律效果。具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江珍来律师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长律师。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地铁二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电话13925083225。微信号:13925083225.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附卷移送呈捕,检察院可以在卷宗里看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也应当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