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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抢夺罪数额的最新规定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东省人民检察粤高法发[2014] 20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5号,下称《解释》)已于2 01 31 11 8日实施。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014]18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抢夺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江珍来律师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长律师。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09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地铁二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电话13925083225。微信号:13925083225.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号)第二条之规定同时废止。抄送: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 01 49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