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例分析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例分析
本律师经办一个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一个新罪名——买卖身份证件罪。
案情经过:2015年9月份,被告范某没有驾驶证,为了开车搭客,在广州市某区天桥底下花五十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后来因其他犯罪被抓获,从他身上搜出一本假的驾驶证。2016年5月份开庭审理,而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
法律分析: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条看出是没有限制多少本驾驶证就可以定买卖身份证件罪。
关于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虽然也没有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的数量是多少,才构成该罪,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所以本律师认为一本驾驶证应当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而且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看: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上述司法解释虽然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但应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做扩大解释,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对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应累计3本才定罪。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根据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规定处罚,不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