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高利贷”有法律边界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4日
“高利贷”有法律边界
通过民间“放数”的朋友应该了解,其实“高利贷”的利息在法律上并不是想多高就多高,高利有风险,“高利贷”有法律边界。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在理解上有一定的困难,在司法界,该规定其实被称为“两线三区”。“两线”是指:年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个区域分别是1、司法保护区2、自然债务区3、无效区。相对应的就是,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可以判决债务人支付该部分利息;2、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反悔不得要求返还,即使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也不支持;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债权人得不到支持,即使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