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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制造枪支案缓刑辩护成功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基本案情:
        2013年黎某在五金店购买零件自己组装枪支为了打鸟,在枪支尚未完全组装完成的时候,被派出所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并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对黎某刑事拘留。后,黎某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辩护情况: 
        黎某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找到江珍来律师并聘请江律师为黎某全程辩护。
辩护意见: 
        江律师经过多次会见黎某及阅卷发现,黎某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不大,且枪支尚未完成组装完毕,不能视为是一支有很大杀伤力的枪支,属于非法制造枪支未遂。另外,黎某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并非用于非法用途,仅为了打鸟之用,尚未造成人员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综合黎某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黎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三年三个月。 
        办案心得: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都可能被判不起诉或无罪,有些确实犯罪了,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法律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从被告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去辩护,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减轻量刑。
法律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