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某某在主犯梁某某多次劝说下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1、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梁某某就多次对我妹妹周某某劝说,到了9月24日,我的妹妹周某某也答应了。可见,周某某起先并未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2、梁某一再劝说,然后他就叫我(周某某)考虑一下, 我实在不想的话都不会勉强我的。来他又通过微信找到我说:“反正你现在也没事做,在家又无聊又没有钱。不如先过来上班,你投不投资也无所谓。”我还是说考虑考虑吧。他又说:“你姐周某也投资了,你要不要也投资一点?1500元人民币就有手机店百分之一的股份,你可以跟你姐周某一样投资6000元人民币,就有百分之四的股份,不会让你亏本。随后我还是拒绝了他。之后我姐姐周某跟我说她自己一个人过来工作很孤单很无聊,并叫我一起过去上班。后来我考虑了一下,还是和我姐姐周某一起过来上班。可见,周某某是在主犯梁某某一而再再而三的劝说游说之下,并且为了让姐姐周某不孤单无聊才陪姐姐过来梁某某这上班,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是太明显。
以上事实证明周某某没有主动请求去实施犯罪,虽然后来也加入了,但毕竟是在他人一再游说下进行的,恳请法院对周某某从轻、减轻量刑。
第二、周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恳请法院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1、周某某、周某两姐妹名义上虽然有投资6000元的行为,但是实际上他们都是一般的打工妹,老板是梁某某。周某某的工作是负责场外推广,刚好工作一个月时间,他们所谓的工资是周某某得到571.5元,分红3532元,总共4103.5元。工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仅获得四千多元,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无所谓的分红之说。依辩护人来看,周某某、周某两姐妹每人投资6000元其实也是被梁某某骗了。因为,即使周某某、周某两姐妹没有投资,正常在手机店工作一个月也能拿到这个数额的提成。梁某某美其名曰的分红,其实就是员工的提成罢了。这样看来,周某某、
周某两姐妹无异于花钱找工作,从这个角度其实她们也是受害者。
2、周某某、周某两姐妹均没组织、领导、密谋、策划以预存手机话
费方式诈骗中主犯的任何一行为,她们仅仅是受主犯梁某某之邀来店里打工,仅负责场外的客户扫码、点赞、免费赠送数据线或耳机等吸引客户的行为,客户被吸引进店后销售员等人对客户所称的预存话费送手机的真正诈骗行为是由场内人员完成的。至于场内的工作人员如何让客户预存话费送手机,这并非周某某她们外场所负责的内容。因此,周某某等人相比与组织、领导、密谋、策划以预存手机话费方式诈骗中主犯梁某某等人而言,周某、周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周某、周某某属于外场工作人员,仅负责吸引客户进店,相比于场内工作人员而言,周某、周某某的作用应比场内工作人员的作用更为轻微,从轻、减轻的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第三、周某某有自首行为。
在卷4,周某某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问:你因何事来到某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周某某答:我因涉嫌诈骗于2021 年 3 月11日15 时许到某市城中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每次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在卷4,周某某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周某某答: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现在十
分后悔,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希望争取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
2、在卷4,周某某第二次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问:你是否有诈
骗的违法行为?周某某答:有,我因涉嫌诈骗于2021年3月11日12时许到四会城中派出所投案自首。
3、在卷4,周某某每一次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真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好。
基于周某某的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行为,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第五、周某某工作时间短,获利较少,而且已经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
1、周某、周某某两人是在2020年9月26日开始上班,2020年10月24日手机店被公安机关查封。总共上班不到一个月时间。
2、周某某在此时间仅拿到4104元,来上班之时投了6000元给梁某某,如果这样计算的话,不仅没获利,连本都亏了。打一份工,连本都亏,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想想都替她心酸。
2、案发之后,周某、周某某等人已经第一时间将全部所得已经退回给公安机关,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社会危害性不算大。
基于以上分析,恳请法院对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周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周某某出生于1997年,年龄上才二十出头,文化程度较低,社会阅历较浅,对事情判断能力不强,加上其经济困难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一个国家设立刑法的目的除了预防犯罪之外,在犯了罪之后,也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周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本次事件是初犯,也是偶犯,为了
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七、其他方面。
1、本案是传统方式的诈骗,与目前流行的电信网络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的不特定对象更多,侦查难度大,挽回损失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更大,而本案,受害人不多,而且案发后,大部分的损失都能及时挽回,受害人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2、本案在认定诈骗数额方面,辩护人认为应该剔除客户已经拿到的手机价值数额以及已经充入客户手机的话费数额。该部分数额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而且实际上行为人也并未实际占有该部分数额。
周某某作为97年的小女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谈过恋爱,此时正值花季少女的年纪,为给其重新做守法公民的机会,结合上述的分析,辩护人恳请法院对周某某判处缓刑。毕竟周某某到目前为止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受到了应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愿其出来社会后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希望她能够言传身教,让其身边的更多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周某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