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犯罪之后,经过调查、律师辩护等过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或其有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笔者亲自经办的一件案件,属于第一种情形,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有不在场的证据,却被错误羁押将一年五个月。
基本案情: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C某等6人故意伤害、F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 ,检察院指控他们参与上述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C某家属委托笔者为其担任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笔者经过十几次的会见被告人并多次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是冤假错案,C某有不在场的证据。辩护人在一审阶段做无罪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C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C某一年五个月。本律师为其提起上诉,提出本案疑点重重,证据不请、多名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证人的陈述互相矛盾,关键是C某有不在场的证人。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本律师多次会见C某,此时,从羁押到一审判决,已经历时一年多,被告人心里有些许的动摇,还有两三个月就期满释放了,再坚持是否还有意义?笔者认为如果其确实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话,为何要无辜背上罪名? 笔者给予其安慰的同时,并多次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坚持起诉。重审一审阶段,笔者坚持为C某做无罪辩护,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多次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诉,C某宣告无罪。最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检察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检察院撤诉。最终C某的冤屈得以洗刷,被羁押一年多的C某重获自由。并委托本律师提出了国家赔偿。至此,在被羁押一年多的被告身上终于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气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冤假错案是众多因素交集的产物,其中不乏办案机关领导的旨意,在各个环节办案人员没有能坚守住正义,特权超越法律,让无辜的人受尽狱中煎熬,更是损害了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制度。坚守底线,遵守规则,让法治的阳光不遗漏任何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