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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辩护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W某某介绍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某制造有限公司、某县有限公司、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为广州某制衣有限公司、广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8张,发票税额合计2318410.97元。
在2021年,二审阶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W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W某某涉案金额(发票税额2318410.97元)的问题。在一审庭审阶段,包括二审阶段辩护人会见他的时候,W某某反复强调其当时在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时候,公安人员诱导、威胁W某某,让其在资金回流表上签字确认涉案金额。但是当时他对于资金回流表中的数额是几年前的数据,其根本记不清那些是真实的,那些是不真实的。辩护人认为,正常人肯定不会对几年前的数额记得那么清楚,所以即便W某某签认了资金回流表,也不应直接采纳该证据,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能否与该资金回流表一一对应。上诉人W某某对涉案数额有重大异议,该金额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量刑,恳请二审法院重新对其涉案金额进行司法审计确定。
2、从一审庭审笔录,上诉人对辩护人的供述可知,W某某没有直接联系上游开票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参与向国家申请抵扣,也没有分到所骗取的国家增值税款。W某某在该案中仅属于居间介绍的作用,地位较低,虽然数额较大,但是作用轻微,获利较小,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3、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违法行为,至于他对于其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辩解,不影响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恳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4、另外,上诉人W某某还对辩护人供述称,其没有参与广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表示,根本不认识这家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人员,因此,辩护人认为,仅凭W某某签认的资金回流表而无其他证据的话,该资金回流表无法客观地证明W某某参与该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部分涉案金额不应该计算为W某某的犯罪数额。
5、W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以为这样的操作是市场的规则,没想到却构成犯罪。其向辩护人表示对其行为很懊悔,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其以及他的家庭都是非常大的打击,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从罪罚相当的原则去减轻其刑期。
6、另外,在罚金方面,希望二审法院较少罚金数额。因为上诉人W某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前年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身体也不好,动过四次手术。W某某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因为这件事之后,妻子也无法继续经营档口,家庭无其他收入。W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于八万元的罚金,其更是无法承受,这可能导致其以后服刑的时候因无能力缴纳罚金而得不到减刑的机会,恳请二审法院在综合其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角度去衡量减轻量
刑,并减少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