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论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2日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即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拘留的条件,其中只要有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人指认的话就可以先拘留,或者公安认为你有重大作案嫌疑即可先拘留,至于什么叫重大嫌疑,好像公安机关说了算。所以,我国刑事拘留的条件还是很低的,只要有嫌疑都有可能被刑事拘留。
根据本法的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即,被拘留送到看守所后最长可以羁押三十七天才放出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可以释放出来。从这些规定来看,造成很多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特别是比较基层的公安滥用此拘留权,造成很多无辜被关押三十七天的!而且没有任何的国家赔偿,甚至公安连个道歉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赔偿,第一种就是,违反刑诉法规定拘留的,公安只要认为有重大嫌疑拘留就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拘留了;第二种,拘留超过三十七天,后决定不起诉等。一般公安不会超过三十七天,但是就是把你拘留了三十七天。所以都没有国家赔偿!正是因为这样,造成随便把你扔进看守所呆着吧!比如一个男女朋友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来男方提出分手后,女的不服气去报案说是男的强奸,公安随便就把人拘留了!最后肯定是没有逮捕无罪释放的,但是就这样在看守所呆三十七天,没有任何的赔偿。能怎么办,很无奈!
广东的“三打两建”,把整个公司几百号不知情的人刑事拘留,看守所都关不下才提前放一部分出来!,其实到最后真正判罪的就十几个或者二三十个!但是那其他几百个就无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还落个犯罪嫌疑人的坏名声。
因此,建议将刑事拘留的门槛提高或者修改《国家赔偿法》,只要刑事拘留后不逮捕的一律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合法人权不受随随便便侵犯!
还有很多家属咨询我说,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在此,我也顺便的解释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侦查机关就以无法通知为理由,比如,嫌疑人没有说家庭地址或者家庭不准确,或者在平信邮寄送达过程中时间长或容易丢失等都造成被拘留后家属不知道的情形。若家属想以此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是很难的,如果被刑事拘留了还是要把精力放在怎么样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工作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