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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成都53事件男司机殴打女司机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新)
作者:黄涛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8日
案件回顾:
2015年05月03日下午,一段行车记录仪录下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在成都市娇子立交桥处,一名男司机将一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35秒内4次踢中女司机脸部,整个过程触目惊心。目前,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开车将一名长发女子逼停,当街殴打。行车记录仪录下的视频显示,3日14时13分,一辆红色的polo轿车和一辆红色现代轿车在成都娇子立交桥下出现。polo轿车将现代轿车逼停后,一名男子从polo轿车上下来,冲到现代轿车驾驶室旁,和车内女子发生拉扯。
14时13分20秒,在两次试图拉开车门失败后,男子伸手从车门内侧将门打开,将车内女司机拖出来摔在地上。紧接着,男子冲上前对着女司机头部踹了一脚,女司机从地上爬起来后还没站稳,男子再次把她摔到地上,然后冲过去用右脚连踹女子头部2次。女司机试图站起来,男子再次冲过去对她头部踹了一脚,在女子踉跄着试图往旁边逃开的时候,他又追上去踹了她腰部一脚。说来也巧,本人住在娇子立交附近,5月3号回蓉正好路过,但当时已经是下午3点许,只看到警车停在十字路口,当时还有不少的围观群从……
作为律师(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先抛开道德层面上的对与错,就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如何来定性男方与被打女方两方的“错”。
首先对于被打女司机而言,抛开个人情感我们来看,女方只存在简单的违章行为?(网友多数认为女方是否构成蓄意谋杀等等,因为在别车过程中有意让男方撞上路人,对此我不予过多评价,也不做假设性的回答),女方的违章所带来的后果仅仅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导向车道行驶,要处以罚款100元,扣2分的处罚。”若最终只能认定女司机存在突然连续变道行为,面临100罚款扣2分的处罚?
第一、涉嫌刑事方面:
我们把侧重点放在男方,根据成都警方发布的消息肇事男方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拘。近来也有法制报、律师评价男方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应该已何种罪名科以刑罚。本人提出几点意见,供交流。
先看相关律师及法律人提供的意见,其认为男方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驾驶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先从寻衅滋事罪的由来看: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五个单独罪名之一。分解罪名分别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追本溯源,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以及动机用简单的几个字来形容:“具有流氓性”,而且回来现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93条被归到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法益当中,结合本案,从犯罪动机上看,男方并非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男方对女方进行殴打并非随意、无事找事,是存在客观原因的,考虑到男方当时的心理状态,女方的言论以及别车对于车中小孩的惊吓使男方的情绪愈加激动导致反应强烈,对女方采取了过激行为,造成女方的人身损害结果。而且男方打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就是针对女方,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同时男方殴打女方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女方的人身健康,并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这一客体。所以,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本人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故本人认为就也不存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罪处罚的说法。
综上,本人认为,在刑事领域应该这样评价男方的行为:1、男方的第一个行为相互追逐别车(男女双方)应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科以处罚;2、男方第二个行为:殴打女方,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已女方为轻伤或者重伤来科以刑罚);上述两行为对于男方而言应该只就“故意伤害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如此,女方也就不是简单的违章行为,也应按危险驾驶罪科以刑罚。
二、涉及民事领域。
以本人处理过得侵权案件(侧重交通事故与普通侵权一致),男方的殴打行为会产生如下费用(造成十级伤残情形下):
1、医疗费(住院费用以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
2、伙补(住院期间,成都这边按标准为50元一天)
3、营养费(医嘱有出院后加强营养的,住院+出院后每天30元)
4、护理费(80-100元/天,医嘱有出院后加强护理的计算到出院后)
5、误工费(根据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6、伤残赔偿金(若为城镇的按24381元*20*0.1=48762元;农村户口的按8803元*20*0.1=17606元)
7、财产损失(实际产生)
8、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未成年子女或有没有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本案父母当然不存在)
9、精神损失(10级伤残一般为3000元)
10、鉴定费(签订伤残的费用一般为900元一项)
11、交通费(成都是300-500元)
12、后续医疗费(按医嘱或者鉴定)
13、支具费(实际产生)
另外女方可根据侵权要求男方当庭或者发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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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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