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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高速上时速120公里狂奔一小时的“失控奔驰车”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8日
2018年3月14日晚,XX高速上薛某驾驶一辆奔驰车在设置定速巡航模式后,车辆“失控”失控,无法取消定速巡航,摘挡、熄火、刹车全部无效,只能以时速120公里在高速上狂奔一小时。在此期间,某省高速交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包括清空收费站的三个通道,避免了事故发生。 车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某省境内时,电话中交警建议其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蹭护栏方式降速。当事司机将“擦车”建议误听成“跳车”后在时速120公里状态下打开了车门,感觉车速略有下降。在安全通过收费站后再次尝试开门降速直至停车。 目前,整个事件存在诸多疑点,版本描述也较多。有说法表示奔驰后台远程操作锁车才停车,有说车主开门降速得以停车的。停车之后如何处理说法也不一,有的说车被拖走检测,有表示车主在和民警检测以后继续使用的,致使多位知名人士发文质疑事件的真实性。 事件发生后,奔驰方回应称,目前不具备在后台对车辆进行干预的技术。车辆为确保驾驶者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刹车操作,具备多重安全保障系统。现已成立专家技术小组进行调查,尽快对相关车辆进行专业检测。 律师分析 在该起事件中,车辆是否法还是能问题还需进一步权威检测才能确定。但律师认为该事件并非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大事。如果车主所述真实,就意味着奔驰产品出现重大安全风险,可能会有更多的交通参与者被失控的奔驰车威胁;如果车主撒谎,他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上的责任。 ◆◆◆奔驰失控 若薛某所言真实,即奔驰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车主和奔驰生产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车主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奔驰生产商追偿,另外奔驰生产商可能要承担产品缺陷致害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无论生产商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该质量问题尚属于当前汽车生产技术所难以发现的问题,则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奔驰车的质量问题是由销售商对该车辆自行改装引发的,那么应由4s店承担该侵权责任,在起诉的时候车主可以将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且如果是奔驰公司存在产品瑕疵,在在没有证据证明奔驰公司故意或明知有缺陷而投入市场的情况下,奔驰公司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奔驰公司应该对问题汽车实施召回,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和合理费用。 ◆◆◆车主失信 暂且不管车辆最终检测如何,若是薛某因为某些原因说谎娱乐大众,法律是严苛的,此事件中,薛某或已触犯法律。 民事责任 若“奔驰车定速巡航失控”事件为薛某虚构,谎称奔驰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涉嫌侵犯奔驰公司的商誉。奔驰公司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奔驰车主赔偿名誉权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 奔驰车主谎称车辆故障,并报警求助,为此高速交警采取布控,制定相应处置方案,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系统的正常运作。据此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以及行政拘留。另一方面,事件在网络及舆论上广泛传播影响巨大,同样涉及传播虚假信息或扰乱网络秩序的问题,同样可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奔驰车主的损害商誉以及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给奔驰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能触犯刑《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虚假险情,并在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触犯《刑法》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