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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精神病打人后的责任该谁承担?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3日,原告在新抚区商业城附近行走时,被告儿子朱家争将原告打伤。新抚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后,因朱家争患有精神疾病,决定撤销案件。原告伤后住院就医抚顺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治疗费3529.28元。支付抚顺老迟大夫正骨医院药费和检查费2740元。购买拐杖、气垫、床、轮椅等物品支付3060元。原告伤情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3000元。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支付1400元鉴定费。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赔偿以上费用。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儿子朱家争将原告打伤,其作为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被告朱家争父亲承担监护责任,由其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件结果: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詹某某经济损失39978.78元(医疗费6269.28元、残疾器具费3060元、护理费3513元、营养费240元、残疾赔偿金17496.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