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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提供劳务受害的责任划分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6年11月起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负责在被告需要时帮助被告进行树苗种植、起沟、扫地等地面工作,工资按日结算,每天120元。2018年8月4日上午6时许,原告及另一名同事张金海被被告指派到被告承包的林地插树苗、施水、盖尼龙。7时许,被告开车将原告及同事载至武汉市黄陂后湖综合农场附近,要求原告及张金海将猪屋屋顶的石棉瓦拆下。原告在拆除石棉瓦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上摔下受伤。随后,原告先后被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盘龙城院区、武汉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61568.97元。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7076.76元。原告伤情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被鉴定人魏四喜所受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8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90日。两次鉴定共用去鉴定费485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未果,据此,原告魏四喜向本院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9637.38元。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树苗种植等地面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劳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除猪屋的石棉瓦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划分较为适宜。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结果:被告冯李应赔偿原告魏四喜经济损失16850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