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6日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前原告得了抑郁症,并在结婚前告知过对方及对方父母,在双方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在孝昌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20921-2016-001874。2018年2月2日原告精神病复发,并到大悟民康医院就诊,于当天住院,所用费用2500元都是由原告父母垫付,在原告入院之后,被告到医院探望过一次,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及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尽丈夫职责,及时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共计2500元(入院之日从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7月12日为止所有费用);2、一次性补偿原告后续的生活费、医药费、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83220元(此依据按照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每年计算*10年)加各项费用所得。姚志斗律师观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黄某某患有疾病,属于二级残疾,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病情复发,无经济来源,被告陈某某对患病妻子应当尽到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扶助的扶养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的合理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案件结果:一、被告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共计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969元扶养费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