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贷款的法律定性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案情简介:2005年4月29日,在宋受蓉本人未到场亦未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持宋受蓉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宋受蓉为借款人与广灵信用社营业部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并贷款7000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2006年4月28日止。2018年7月6日,宋受蓉在向银行办理贷款时被查出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宋受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广灵信用社营业部停止侵害原告宋受蓉的姓名权,并消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在该贷款合同上消除原告宋受蓉的名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广灵信用社在宋受蓉本人既未到场亦未委托他人办理贷款的情况下,违规以宋受蓉名义发放贷款,侵害了宋受蓉的姓名权,亦给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带来危害。另,宋受蓉系已婚成年人,身份证应属于本人慎重保管的证件,其对身份证保管不当导致被冒名贷款,也有一定责任,故对其要求广灵信用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件结果:
一、被告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停止侵害原告宋受蓉的姓名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贷款合同等资料上消除原告宋受蓉的名字,同时消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驳回原告宋受蓉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