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下半年,山东省某县美天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在查处期间,时任该县国税局局长的被告人梁某通过张某居中介绍,分两次收受了为山东美天公司谋取利益的秦某送来的贿赂款共计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被告人梁某被控犯受贿罪且犯罪所涉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不适用公诉机关所称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充分,赃款去向没有查明,并有证据证明收受山东美天公司贿赂款25万元的事曾与其他干部沟通过,该赃款收受后是用于单位公事,在双方证据均不足以力证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偏信而应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予更正为单位受贿罪,因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所在单位,故对其所在的单位不予追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判决结果:山东省某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等法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