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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何不改为“长期”
作者:潘友才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06日
      理由:
      一、参照驾照按使用期限划分为“6年”“10年”“长期”的方法
      二、1、无固定期限的叫法令人费解、使人产生歧义:
      按一般语义理解(即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无固定期限即没有一个固定时间,反而令人误解为期限随意,在这样理解基础上劳动者会担心因此而工作不稳定。
      2、无固定期限提法很拗口、不如“长期”这个词来得清爽、简洁、易懂。

      三、提请立法机关不要生造一些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