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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为“王海”声辩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为“王海”声辩
 ――也谈王海、佐罗与法制经济
 
《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署名龙岗的《法制经济不需要佐罗》的文章,笔者不敢苟同,在此一吐为快。在王海打假与假打的旋流中,近乎被“黑吃黑事件”将打假英雄拉下马的时刻,为王海声辩,似有瓜田纳履李下正冠之嫌。但不管怎样,笔者还是想说:不论今后的王海怎样,以前的王海、佐罗们在打假事业中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其历史地位是不容抹杀的!
    关于王海与佐罗,笔者以为法制经济不仅需要王海,也需要佐罗。这首先就表明了我们的第一个观点:王海不是佐罗!龙文这样描述佐罗的出现:“当年的大游侠‘佐罗’行侠仗义的环境是在封建社会暗无天日的统治环境之下,那时,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于是便出现了‘佐罗’之类的游侠来替天行道。”但王海既非仗义行侠,更非替天行道。正如王海坦言,我不是一个道德楷模!王海打假的法律武器是“双倍赔偿”,也正是“双倍赔偿”,王海才知假、买假、打假的!换言之,无利可图抑或赔钱的买卖王海是不干的,王海甚至成立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命名为大海商业信息调查公司的打假公司!王海打假与其说是为了千千万万个假货的受害者,莫不如准确的说是首先为了自己的荷包!与其说王海是替天行道,莫不如说是为已行道。因为不论假货是否因其“双倍赔偿”而被打垮,王海的“双倍赔偿”都实实在在的“首先”到了手!至于千千万万的假货受害者,只有造假商家真的被打垮了之后,才“其次”受了益!当然,即便是这样,无论如何我们也都应感谢王海,至少不应指责王海。因为王海依法打假即便没有什么好处,也肯定没有什么坏处,可谓百利无一害!王海的打假不仅如龙文所述的“言必称有利于国家、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自己”,事实上不的确如此吗?!打击假名牌、假药、假电器、假种子、假酒、假烟等等,哪一样不利国、利消费者也利打假者自己呢?   
    关于“需要不需要”的问题,王海现象存在的本身就是最好的回答。山东的王海臧家平、河南的王海李玉清、浙江的王海竟宗安、湖南的王海喻晖等全国各地王海们的雨后春笋般的破土而出,更说明了王海不仅被需要,而且被广泛迫切的需要!任何一个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王海现象的出现、存在也绝不是孤立的、偶然的。只要社会上存在一天假货,只要政府的打假的力度一天达不到令假货闻风丧胆、望风而逃的地步,王海们就存在一天!王海现象的出现是一种社会的需要,只要社会有这种需要,王海们就会存在,这是不依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魔力无穷!
    关于打假的渠道问题,笔者也以为“党和国家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的态度是旗帜鲜明的。多年来政府有关打假部门的成果是极其显著的,而且打假的力度仍在不断加强;我们拥有的打假维权的法律武器、法律环境也在不断丰富、完善。”但谁也无法否认,毕竟假货没有绝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假就要打,而且要狠狠打。我们打假当然要依靠党和政府职能部门,这是打假的“主渠道”与“主力军”,这既无匆庸置疑,也无可非议。但是否因此便否认了民间或群众的打假力量的存在或将二者对立起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工作的成功法宝,对于打假也不能例外。脱离群众,孤军作战,是没有出路也是注定要失败的!龙文也主张形成“全民自觉的打假维权的大好局面,”让造假者成为“被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那为何当全国各地的王海们“自觉打假”打得造假者如过街老鼠抱头鼠窜的时候,却发出了这种与时局不合谐的音符:法制经济不需要佐罗呢?这种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间打假抑或个人打假与政府打假对立的言与行,不仅是不合时宜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关于打假的手段问题,龙文最后形象地描述了打假者的打假步骤:“许多打假‘佐罗’在其打假过程中往往是先摸点,再大批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第一步是向售假者索赔,如果获得索赔,便扬长而去;第二步,在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随时搬出新闻媒体或执法部门做后盾,通过炒作达到最后的索赔目的。……其实,政府打假部门和新闻媒体在这期间只不过充当了‘佐罗’们的索赔‘利器’。”从龙文的这一段描写来看,不论龙文描写是否属实,如果真的如此,笔者倒觉得王海也好佐罗也好这样做似无可指责。如果非要指责的话,那绝不是王海或佐罗,更应该是制假、售假者以及那些打假不力的政府打假部门。既然假货商家能卖得,王海或佐罗们如何不能买得?卖假货的不受指责买假货的反受指责,这岂非啧啧怪事?打假的王海早就不以此谬论为然了:“商家卖假货不去自觉检讨,消费者依法打假反成了刁民,世上哪有这个道理?”而同为商家的北京赛特购物中心总经理王辛民更是一针见血地道出了消费者的心声:“作为商家,销售假商品已属违法行为,丧失了启码的道德,又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一个守法的消费者去作一名具有高尚道德的人?”。王海或佐罗们买到假货后去索赔,更无可指责。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包括王海、佐罗们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王海、佐罗们不可能去“双倍赔偿”;如果真的去“双倍赔偿”了,商家、法院也不可能授理;如果真的授理了,也绝不可能取王海今天这样的成功!至于“后盾论”和“利器论”甚为荒谬,难道新闻媒体、政府打假部门不应该成为打假事业的“后盾”和“利器”吗?如果真的依理、依法不该而实际上又沦为了“后盾”或“利器”的话,这责任又在谁呢?这又怪得着王海或佐罗吗?!
    关于打假是首先还是其次有利于谁,恐怕根本称不上“需要或不需要”的理由了!不管首先对谁有利,毕竟还是“有利”吧?总还不是“无利”也总比“无利”强吧?!更比制假、售假者的“有坏”强吧?既然打假者做的是于社会有利、有益的事,我们又怎么忍心让我们的打假英雄们饿着肚子去打假呢?打假者所获得的制假、售假者支付的“双倍返还”,本身是合法的收入,退一万步讲,这是灰色的收入,但如果与制假、售假者获取的源源不断的滚滚不义之财相比,又谁大谁小谁轻谁重、谁“好”谁“坏”呢?再者,区区合法的“双倍返还”或者非法的百万、千万甚至亿万不义之财,如果再与被假酒害死的至今不下上百条生命或被假种子害得颗粒无收的成千上万农民兄弟们赖以为生存的上千万良田相比,这又算得了什么?
    关于“寄希望于几个打假公司”的“舍本求末论”,更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发挥政府打假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又有民间的打假公司助阵,又有何不好呢?如果说打假公司少了的话,正是政府应下大力气扶植的呀,又怎么能因此而否定其不说是百利无一害至少也是利大于弊的积极作用呢?
    诚然,经历过一个时期的打假之后,王海也好佐罗也好,不断地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甚至是极其严重的问题。但是否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从此而因噎废食了呢?答案不可一概而论。还是要看王海、佐罗现象的存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打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以规范的问题,还是从根本上已不可就药的问题?很显然,答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我们切莫将孩子和脏水一块泼掉了。                             
     最后,祝愿我们的打假事业红红火火蒸蒸日上,我们的打假英雄们依靠法律武器对那些无法无天丧尽天良的制假、售假者给予狠狠的打击!打倒了再踏上一只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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