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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知假买假也当双倍赔偿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知假买假也当双倍赔偿
——完整、准确地适用《消法》第49条之我见
 
没有一部法律如《消法》般广为人知,更没有一部法律中的一个条款如《消法》49条般大名鼎鼎!49条之所以这样著名,是因为对售假者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制裁措施,该条造就了知名打假人甚至打假行业,让王海们曾一夜之间名利双收。
《消法》自199411日施行,至今走过了十年历程,消法49条在执行过程中也倍受岐义。一度成为王海们打假尚方宝剑的49条不灵了,因为一些法院认定知假买假的王海们不是消费者,对王海们的诉讼不适用49条,不判决双倍赔偿,所以,现在的王海们早已不如当年活跃了。
造假、售假猖厥的时代,需要王海,需要重新激活王海们,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消法》49条即可。
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
对知假买假者适不适用《消法》49条,最后落到了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上。什么是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消法》49条本身没有规定,也没有针对《消法》49条的司法解释。站在支持或反对的不同立场上的人,都是在以自己的理解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依据,这为支持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留下了法律空间。
二、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论断,也不符合逻辑。
先有原因后有结果,这是因果关系。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的论断,是根据结果倒推了原因。因为你打官司索取双倍赔偿,所以你不是消费者。这种论断的持有者忽视了一个不该忽略的事实是:区分是知假买假索赔与不知假买假自用,对判断是否是消费者是没有任何意义和帮助的!因为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们完全可以主张:我是要用的,你是假的,我没法用,所以才到法院起诉双倍赔偿。
三、知假买假双倍索赔并不存在价值悖论。
知假买假存在价值悖论者认为:我们设定了一个法律价值——禁止卖假货的正当性;同时又设定了另外一个法律价值——可以买假货的正当性,肯定知假买假并给其求偿以法律依据,这就犯了基本的逻辑错误,导致法律上价值的冲突。
价值悖论观点的一条软肋是:商家可以卖假货,王海们为什么不能买假货?商家卖假货赚取黑心钱不受遣责,王海们买假货依法双倍索赔为什么反到受遣责?价值悖论主张的价值观首先就被提出了质疑。
王海们打假是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这似不应该成为被指责、不保护的理由,试问哪个人的奋斗不与他的利益有关?关键在于王海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有没有伤害到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王海们知假打假,不但没有损害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反而有利于扼制日益猖厥的造假、售假歪风,保护国家、个人的利益,这才是《消法》应追求的法律、社会价值。
立法者只所以制定49条,当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谁又能否认该条也同样是为了制裁售假者不要售假呢?当王海们充分运用第49条狠狠打击造假、售假者时,又有什么理由只指责其打假动机而不问其打假后果?社会应对王海们多一些宽容,对造假、售假者们多些尖刻,而不应正相反。
四、知假打假更不具有违法性。
知名民法专家米健,近日甚至在《法制日报》撰文提出了知假打假的违法性问题,笔者更是不敢苟同。
米教授认为《消法》第6条鼓励的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与社会打假不可同日而语,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来。笔者以为,亲身投入到打假实践中来,才是一种最有效的监督。监督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只喊一喊而已,要行动起来。再说社会打假也不一定更不必要完全依赖《消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各种各样的保障法、保护法,并没有哪一部哪一条限制甚至禁止社会打假。
米教授还认为打假应是“公行为”而不是“私行为”,立法机关没有任何理由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职责让民众分担。这套理论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姓“社”姓“资”的争论,当一项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不是去考虑它的积极意义和价值,而是先问它“姓”什么,姓不好则不准出生,出生了也要掐死。暂把“公”“私”放下,社会需不需要打假,目前社会打假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如火如荼的打假实践早已做了活生生的回答。
知假买假双倍赔偿不予保护则罢了,如将职业打假定性为“违法”,则是真的应“取缔”甚至是“重罚”的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职业打假”、“知假买假”该不该保护,还得听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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