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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陈 燕 无 罪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点评陈燕过失致人死亡案
 
陈燕(化名),女,80年生,出事前在临城镇一酒楼当服务员。一男子符某,到酒楼对陈燕性骚扰并殴打,该男子被陈燕手中的水果刀刺中,因失血过多而死。当地公安机关将陈燕逮捕,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陈燕起诉至临高法院,符某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被《海南特区报》报道,并由网友转贴到海南在线“海南发展”的陈燕被性侵犯一案。上海卫视“律师视点”此后也采访报道了此案。近日,临高县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以陈燕防卫过当为由,判陈燕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陈燕赔偿符某父母3.7034万元。
这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只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在老百姓眼里,弱女子被性侵害反倒被抓,更多地同情于陈燕而不是死者符某。当时笔者在网上第一时间看到此案后,便发表了与公诉机关及陈燕辩护律师不同的意见,并表示愿为陈燕无偿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之后,《海南特区报》记者将判决书传真给了我,谈几点个人意见就教于网友。为使网友们充分了解此案,我将该案判决书做化名处理附后。
一、符某死因有两种可能,不同的死因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1、死因之一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死者符某是在踢陈燕时重心失控摔倒在陈燕手中的水果刀上,还是陈燕用手中的水果刀刺向符某?对这一关键事实的不同回答,决定陈燕是否防卫过当,亦即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法院已认定了陈燕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认为其防卫过当,才追究了陈燕的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陈燕不是防卫过当,是不负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的。
那为何说对上述关键事实的不同回答决定陈燕犯罪与否呢?笔者以为,如果符某是在踢陈燕时因重心失控而摔倒在陈燕手中的水果刀上,这是意外事件。对符某死亡这一意外事件,陈燕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是说,符某之死与陈燕无关。
有人说陈燕拿水果刀应当预见其危险,现致人死亡,陈燕应有过失。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前提:即陈燕当时处于正当防卫这一前提。符某是男性,陈燕是弱女子,符某对陈燕性侵害,从四楼追到三楼,陈燕顺手拿起正在削苹果的水果刀防身自己,是正当的,不存在任何过错。
假如陈燕当时未被性侵害,陈燕带水果刀致伤他人,则负有过失。因为她应当预见到水果刀可能致伤他人的危险性,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在刑法上称之为疏忽大意过失。
既然陈燕当时带水果刀防身自卫是正当的,那么符某踢陈燕时摔倒在水果刀上致死,陈燕因无过失,不应对此负责,纯属意外事件。
2、死因之二的法律后果。
假如陈燕用水果刀刺向符某致其死亡,笔者则以为陈燕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符某侵害陈燕时,陈燕依法有权正当防卫,陈燕可以用水果刀刺符某,甚至刺伤都不构成犯罪。因为所谓正当防卫就是采取一种对侵权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制止侵害,但这种防卫必须有两个限度:一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二不能造成重大伤害。但当陈燕防卫时,刺死了符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将陈燕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妥。
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抢劫、强奸、杀人、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网友们也许留意过,以往媒体也多次报道过女性将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杀死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报道。此种情形针对的是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一般侵害行为。本案中的符某曾扬言强奸陈燕,但并未付诸行动,追打陈燕是为了报复,而不是为了强奸。因此,陈燕针对不是强奸的报复行为刺死符某,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应该说,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明显放宽了,老刑法规定防卫的性质、强度应与侵害的程度相当。为什么要取消老刑法中这一规定呢?因为此规定明显不合理,侵权的有备而来,受害的无备抵抗,怎能要求有备的和无备的相当呢?新刑法做此修改的主要意图还是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不能因此打击了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积极性。
二、侦察、控诉机关对符某的死因含糊其辞,审判机关认定陈燕用刀刺向符某证据不足,陈燕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陈燕无罪。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是陈燕用手中的水果刀刺向符某。在本案中的关键事实上,侦察机关及控诉机关做了模糊处理,故意含糊其词。首先,控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称:“(符某)被陈燕手中的水果刀刺中胸部而倒地死亡。”其次,控方共有5名证人,前3名证人都称符某被陈燕手中的水果刀刺中胸部,只有后两名证人称符某被陈燕用手中的水果刀刺伤流血过多致死。而举证证明符某到底是摔倒在刀上还是陈燕用刀刺向符某是侦察机关、控诉机关应举证证明的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审判机关便认定是陈燕用手中的水果刀刺向符某,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陈燕用手中的水果刀刺向符某的事实不能成立,陈燕防卫过当的事实就不能成立,陈燕便不构成犯罪。
陈燕目前处于上诉期间,一些“法律工作者”游说陈燕的家人,上诉的话判刑可能会加重,判决赔款可能还要多。事实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在民事诉讼中,虽无“上诉不加判”的规定,结果也和刑法是一样的,不会因被判承担责任的上诉人的上诉而在原判上诉人赔款的基础上再加判赔偿。因为如果上诉人的上诉最终如果不被支持,充其量不过是维持原判。由此案看来,针对农村、农民的普法问题任重而道远。
陈燕被判处二年刑罚,在当地老百姓甚至陈燕家人的眼中,判的比较轻。如果陈燕构成犯罪,判二年的确不重;如果陈燕不构成犯罪的话,还能说判两年不重吗?陈燕被判刑,可能导致当地老百姓正当防卫意识的更加淡漠,不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做斗争,这可能是超出陈燕一案的另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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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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