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刘晓庆何去何从?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刘晓庆何去何从?
——法律透析刘晓庆税案
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已进入第四天了,今天的庭审将进行案件审理的最精彩的部分:法庭辩论。
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很多不同于民事案件的地方,最明显的便是庭审时间。一桩民事案件,无论多么复杂,审上几天、十几天甚至一个多月的案件,几乎没有。而一桩刑事案件,连续审上几天、十几天甚至一个多月,并不是什么新闻。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录雄涉黑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子强案及厦门远华案,都是如此。公诉机关对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的偷税指控多达52项,52项指控将涉及上百份证据,每份证据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后,再经法庭认证,花上几天进行庭审不足为奇。据闻张子强案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用麻袋抬上法庭,上麻袋的证据,别说字勘句酌地质证、认证一番,就算从头到尾草草看上一遍,没有个把月的时间又如何看得?
法庭辩论往往让律师一夜成名,沈阳刘涌案的田文昌律师原本大名鼎鼎,刘涌案后更是身价百倍。很多死囚家属找到了田大律师,希望他出马,能象刘涌一样刀下留人。田大律师的威名,均来自于如禹作敏案、大兴安岭大火案这些重量级名案的成功辩护的日积月累。相比之下,四川彩虹桥案为首犯辩护的律师,原本无名的他,因出色的辩护,一夜名扬巴蜀大地。
很奇怪,公诉人作为辩护人的对手,他们与律师做的是相同的工作,只不过一个说有罪,一个说无罪。显有公诉人因刑事案件一夜成名的,好象因刑事案件一夜成名成了律师的专利。有高人分析说,公诉人做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以国家机关做后盾,既使判被告有罪、罪重,很难将功劳记于其一人。而律师则赤手空拳,全凭一张嘴在法庭唇枪舌剑地辩护,而其对手则是强大的执法机关,如此又能使被告当庭无罪释放,人们想说不爱律师都难!
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案,最早称刘晓庆税案。因为最早是因刘晓庆的大名及所谓刘晓庆的出逃在媒体炒作起来的。报载晓庆老友姜文为晓庆聘请了如钱烈阳、柯兰亭等刑事辩护领域的重量级律师,现在的结果是,大牌律师将刘晓庆税案辩得“不了了之”之后,又挥师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案了。
为何说晓庆公司税案“不了了之”?因为到现在为止,至少没有哪一家媒体报道过是如何处治刘晓庆的!甚至当年检察机关是以什么形式放的刘晓庆,也没有一家媒体说过,说清楚过。媒体把注意力早已转移至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案上了,似乎把刘晓庆忘了,刘晓庆似乎没事了。
大家知道,刘晓庆最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虽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又两次移送起诉。现在的状况是刘晓庆被放了,究竟是怎么放的,媒体没有报道,存在以下几种法律上的可能:
一、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又分两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一种是存疑不起诉,即认为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起诉。不管是哪种不起诉决定,一经做出,就立即放人。放人之后,如是绝对不起诉,则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抓错了人、关错了人,被不起诉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对刘晓庆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媒体没有报道,不得而知。
二、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放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外,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有权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无论是对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还是“通知”放人,对刘晓庆、对媒体来说都应是大事,是爆炸性新闻,如果真有此举,相信媒体不会漠然处之。
三、取得候审、监视居住。如果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案没有移送法院,法院也没有开庭,似乎还存在这种可能,从现在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此种可能。一是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有期限的,二是刘晓庆是同案犯,如果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法庭审判,没有理由漏下刘晓庆。
放了刘晓庆在法律上仅有上述三种可能,而上述三种可能又不大可能存在,由此看来,放了刘晓庆至今仍是个迷,是个法律之迷。
晓庆公司税案是单位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单位要判处罚、没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要判处徒刑。靖军做为晓庆公司的总经理,是因晓庆公司偷税而不是其个人偷税而被拘捕、被审判,靖军是以分管领导的身份出现的。大家知道,晓庆公司是从事电影、电视剧业务的,刘晓庆是公司法人代表,又是晓庆公司所拍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主演甚至制片人什么的。晓庆公司偷税,晓庆能不知情?这合乎情理吗?做为知情又分管的总经理靖军涉嫌犯罪,做为知情又分管的董事长刘晓庆不涉嫌犯罪?别说法律,试问这合乎情理与逻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