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妻子能为“性福”状告丈夫“不作为”吗?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妻子能为“性福”状告丈夫“不作为”吗?
“不作为”是一个法律术语,俗言之,负有义务、职责却不履行,与另一个法律术语“作为”对应。将妻子的“不性福”用丈夫的“不作为”来形容,叫人忍俊不禁,真是绝了!这样的“巧词儿”只有舞文弄墨的记者才能“记得”!这样的妙语来自一桩奇案,这就是最早登在《哈尔滨日报》后被各家媒体广为转载的妻子为“性福”状告丈夫“不作为”案。
35岁的秦兰英做地摊生意,主动拿出辛苦挣来的几万元血汉钱,替作烟酒批发生意亏了本的王新军还了部分急债,两人因此走向了婚姻的殿堂,美满也“性福”。夫妻俩几年艰苦奋斗,挣下了几十万元家产,生活由苦变甜,而秦兰英却与“性福”渐行渐远,因为这时的王新军对秦兰英的求欢总是以太累为由屡屡推托。秦兰英曾跟踪调查过王新军,发现王新军没她想象的那么坏,她没发现王新军有任何越轨行为。身体健康,没有外遇,也不“乱来”,可在夫妻生活上王新军就是不肯“作为”,这让秦兰英很是不解。经过一年多的痛苦煎熬,郁闷不已而又忍无可忍的秦兰英,终于做出了一个几乎可入吉尼斯世界大全的惊世骇俗之举:她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性福”权利!她以自己的性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将丈夫王新军告到了法院,要求丈夫迅速履行义务,恢复夫妻间正常甜蜜的性爱生活。
刚在报上看到这则新闻,第一感觉是这可能又是一个假新闻。这年月,连人都有假的,编几条假新闻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这篇新闻没有署名,不知作者是谁,这是其一;也没有交待发生的地点,这是其二;文中虽称“法院已授理”这起“特殊诉求”,但却没有交待是哪家人民法院,这是其三;更为关键的是,我认为人民法院不可能授理这样的起诉,不为别的,只因太离谱!
一个朋友,在陵水县法院也打了一个离奇官司。当地的交管站雇人凌晨开着买来的走私车去罚款。这事本就够新鲜的了,交通管理部门还买走私车,目的竟然还是雇人开车去罚别人的款!还有更新鲜的呢!开车的朋友把车开翻了,走私车报废了,交管站一怒之下把开车的朋友告到了县法院,让他赔走私车。网友们可能会说这有什么新鲜的?这样的疑问,就如同我问当地法院这样的案子你们法院也受理时他们的回答一样不知其妙:这样的案子怎么了?
走私车赔偿案在陵水县法院的眼里,与一桩离婚案、继承案、债务纠纷没什么两样!真没什么两样吗?打个比方吧,张三和李四赌钱,输了100万,李四能到法院告张三还100万吗?肯定不能,道理是明白着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车被毁了,应当赔,不赔可到法院告,因为车是爱法律保护的财产。走私车被毁了,不应该赔,不能到法院告,告了法院也不能受理,这与赌债同理。
绕了这么大一个圈儿无非是说,本案这起离奇的“性福”官司人民法院不可能受理,这与赌债、走私车官司同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属法院管辖,甚至不属法律管辖,这是伦理道德管的事!遍查《婚姻法》,你就会发现,那里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压根儿就没有规定双方必须负有“作为”义务。按理说,夫、妇应该“作为”,但不能将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法律没办法插手夫妻“不作为”纠纷。一个比一加一等于二还要简单的问题是,法院能判夫或妻一方必须“作为”吗?如果有那么一家荒唐的法院,正好又碰上了一位也如此荒唐的法官,在这位荒唐的法官大人喝高之后,正好判了夫或妻一方一定要“作为”,试问你还能有那么好的运气,再找到一个同样荒唐的法院和法官去强制执行夫或妻必须“作为”的判决吗?!真的无法想象,人民法院如何强制夫或妻一方一定要“作为”呢?!而且还要迅速?想来只会令人哭笑不得。
不仅仅是没有法律依据,同样也是没有道理。法律没有那么深奥,它和道理是相通的,合法理的一定合情理,合情理的也一定合法理。从情理上理解了一件事、一桩案,就是从法理上理解了一件事、一桩案。虽然有时合理却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但这毕竟是少数,是例外。
这个世界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了秩序,没有了秩序,就没有了保障,没有了保障就没有了人类自身。但正如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消灭了犯罪一样,有了法律,并不是一切都靠法律来管,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比如这夫妻间“作为”与“不作为”的事,法律真的不能管,也没法儿管。
走私车案虽然依法不能授理,但陵水县立案庭的法官可不这样看,陵水县法院还就受理了!不这样看的还不止立案庭的法官,民庭的法官大人更不这样看,他们终于做出了别的法院的法官们即便使出最大勇气也想象不到的判决:开翻车的朋友赔交管站毁损的走私车的钱!虽然这起案件被二审海南中级法院改判了,驳回了交管站的起诉,但陵水县法院受理走私车赔偿案则是载入史册永不磨灭的了!由此我便联想到,如果这起离奇的“性福”官司不是记者为吸引读者的眼球而编造的假新闻,当地法院能够受理这样的案件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雷锋的很多行为诸如穿带补丁的衣服等等,可能已不被学习至少不被提倡了,但勤俭节约的雷锋精神仍值得学习。南京人秦兰英正如当年勇于状告第三者的重庆人周远华一样,是又一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她的起诉虽然不应被法院受理,受理了也肯定不能得到支持,但这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却永远值得学习!
从男女授受不亲,到包办婚姻,到连握手都脸红,再到状告第三者,以至于到状告侵害“性福权”,昭示着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女性在开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似渐渐不知封建为何物唉!笔者以为有些事情需要开放,有些事情还是封建一点好。比如这“性福”之事,毕竟是家丑,是“人民内部矛盾”,最好别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