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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律师执业何其难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律师执业何其难
    
    
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对从业过程中的某些问题或从业过程的某一阶段感到困难,并不为奇、为怪,因为从事任何职业的任何人都有可能面临如此问题。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当我们还是中学生的时候,学生时代的课本早就谆谆告诫我们了,哪有什么事都一帆风顺的!然而,某一职业群体对其所从事的整个职业感到困难,甚至望而生畏,退出了这一职业,恐怕是很难令人想象的。今天,笔者不但听
说了,还亲身经历了这样的职业所面临的这样的一种困境,这个职业就是律师。
    律师职业真的有这么难吗?是的,就笔者的感受而言,窃以为这并非某个律师的个别遭遇,而是整个律师行业的群体不幸。说起律师执业难,恐怕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现在不妨听笔者慢慢道来。
接受委托难,此为一难。律师执业的那一天起,便辞去了公职,没有人为律师发放工资、福利。接受当事人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的律师费收入,便成了律师唯一的或最主要的来源,这当然便成了决定律师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这个基础,正在受着不断的动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除了律师的能力、水平、经验、资历等这些唯一的决定因素之外,其他的非正常因素从律师执业的第一环节即接受业务委托时便已开始介入了,大有越来越成为排斥其他因素日益成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之势。笔者有幸接受了一笔执业以来标的最大的委托业务,也投入了最大限度的精力来做这笔业务。当事人对笔者的代理这笔业务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代理策略、技巧、方式与水平,也都给予了众口一词的较高评价。然而这笔业务在代理到将近三分之二的时候,被我们一位可爱的同行凭借其与受诉法院的特殊的感情取而代之了。被吃了一半的鸭子还走了,可见“竞争”的残酷、激烈!至于煮熟了的鸭子还飞了,甚至没煮以甚还没杀的鸭子飞走了,就更不足道、不足奇了!如果说这样的竞争只是某一个律师或某个案件的经历,倒也无妨。遗憾的是这已成了律师行业的家常便饭,如果一种职业的执业群体天天面临这样的竞争,他们能感到轻松吗?
   
打官司难,此为二难。打官司难在律师执业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是大难,也可说是老难,不妨称之为老大难,老大难的最典型表现是与执法、司法人员打交道难。只所以感到难,是因为律师常常感到功夫在庭外。庭上发挥的再出色,庭下表现不好,判决结果难尽人意。特别是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案件上,更是如此。既然是模棱两可的,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既然两者都有理,作为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裁判者,就可以判决支持“公”,也可以判决支持“婆”。无论裁判者支持了“公”还是支持了“婆”,裁判者都是有理的,谁让你们“公”、“婆”都有理了。其实何止模棱两可的案件,即便是黑白分明的借贷案件,也绝非平安无事,照样大有文章可做。例如在判决的时间上、利率上、违约责任上、还款期限上等等,都是有为裁判者的用武之地。笔者曾代理了一桩借贷案件,裁判者判决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还钱。拿到判决后如哑吧吃黄莲的我还是去找裁判者论理:“一般判决都在三天、五天、半个月最多一个月偿还债务,你怎么判了三个月?”“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我不能判三个月?亏你还是个律师。”你瞧,他还有理了!仔细想想也对,虽然一般判法都在三五天甚至半个月之内,的确没有哪一条规定不能判三个月。在法律的活学活用方面,裁判者又给我上了生动恐怕是终生也不会忘记的一课。这种在客观上为裁判者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较大空间的情况下,为争取于已有利的判决结果,律师及当事人在注重庭上发挥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了庭外,甚至把争取裁判者的支持做为自己工作的重要部分或主要部分。社会上流传的律师胜诉三余三十一的“理论”(即律师水平三分之一,案件事实三分之一,关糸金钱三分之一),绝非空穴来风,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败了诉的当事人指责律师无能,律师指责法官“逼良为娼”,而法官则指责全是被律师带坏的。不论是谁对谁错,也不论是什么原因使然,当打官司由打证据变成了拉关糸打金钱的时候,何止律师感到难,当事人甚至判案的法官又何偿不感到打官司难?!正是因为打官司难,有多少当事人在法院面前望而怯步了?!既然这么难,非到万不得已,谁愿意敢打官司?当事人都不打官司了,律师干什么呢?
    
调查取证难,此为三难。在刑事案件中,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的同意才能向其取证。这于其说难,毋宁说是不可能。而在向其它证人取证时,由于没有证人法,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风险较大的刑事案件中,敢于向律师、法庭作证的少之又少。即便如此,当律师取证与检察机关的证据不同或相反时,检察机关甚至有权以伪证罪拘留、逮捕律师。律师感到的不仅仅是调查取证难,甚至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如履薄冰,慎之又慎!在民商及行政案件中,公民、企事业单位作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想作就作,想不作就不作。至于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则随意加以限制。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必须持有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才能查阅企业的工商档案,而律师则往往在调查了企业的工商档案后方能决定是否起诉及如何起诉,这本就是一对矛盾。特别是律师的业务又不仅限于诉讼业务,还包括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对律师受理的非诉讼业务又何来立案证明?至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还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见难和阅卷难,这两难也是律师界老大难。据说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一开会便成“诉苦大会”,会见难与阅卷难是两“大苦”。笔者经历过的会见难是这样的:首先按“规定”(公安机关内部的,不是法律规定)找办案警官签字批准,再找办案的中队长签字批准,再找该局刑警大队长签字批准,最后找该局分管刑事侦查的局座签字批准。警察办案又特别的忙,等千辛万苦在一个月以后,凑足了四位警官大人的签字后我还是没会见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嫌疑人家属已忍无可忍的将我解聘了。理由是:这个律师办案效率太低!冤裁枉也!
   
代理执行难,此为四难。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便无法强制执行,这不是执行难,是执行不能。但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一定能执行呢?当然不是,正如有理未必能打赢官司,道理是一样的,否则就不会有执行难一说了。庭审阶段功夫在庭外,执行阶段功夫也是在庭外。你费再大劲打赢了官司有什么用?我要不给你执行,还不是废纸一张!庭审阶段功夫了得,执行阶段没有功夫还想过关?执行难已被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多次下发文件、司法解释,下大力气解释执行难问题。1999年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执行年,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执行大会战。执行难的问题得到很大的缓解,也只能说是缓解,因为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什么?关键不是出在执行上,还是在执行的人上。例如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问题上,大凡欠债尤是欠债数额特别巨大的人,无不在进行高消费,开奔驰车、座飞机、住高档酒店和别墅、子女上贵族学校甚至出国留学,但实践中有多少这样的被执行人被限制了高消费呢?当人民法院在确定限制高消费债务人名单时,尤其是对那些被罩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光环的巨额债务人,是否有所顾忧虑呢?即便是左右权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当人民群众举报到法院之后,如果执行人员与债务人有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否会得到有力的执行呢?法律规定、执行措施是一回事,能不能不折不扣的执行又是一回事。如果敢动真格的,单枪匹马的债务人,无论他(她)神通多么的广大,又怎么敢向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国家机器叫板呢?
    
律师收费难,且税赋明显过高,此为五难。造成律师收费难,有的是因为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与个人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律师收费自然困难;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信用差,违约不支付律师费。如果是因经济形势,经济发展有其周期性规律,有坏也会有好,由坏也会变好。如果是因为信誉差,可以再打官司,无非就是律师再辛苦一下。但最不能忍受的恐怕是律师间关于收费的恶劣的无序竟争。律师收费只有规定,没有标准,所以协商收费、风险收费甚至不收费等五花八门。为了争抢案源,不惜牺牲收费,无原则压级压价。有的是则反其道而行之,莫明其妙的巨额收费。笔者曾听说某律师代理了一个诉讼标的不过1亿元出头的案件,一审收取360万元代理费,二审又收取了360万元代理费。
   
律师法界定律师性质为中介组织,而适用的却是企业税收制度,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收取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率明显过高的双重税收。一些中小律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只得千方百计不交或少交税收,个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甚至因此犯罪,被判了偷税罪。
    
经过残酷的激烈竞争,终于受理了一件业务;历经千难万难终于打赢了一场官司;甚至最终走过了难于上青天的执行难后,筋疲力尽气喘嘘嘘的律师们发现的是什么呢?不是“总会有的”的牛奶和面包,而是收费难!都说打官司难,都说执行难,可谁又知道身临其境的律师执业难!中国入世在即,狼也快来了。中国律师再这样难下去,不被狼吃掉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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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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