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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万元工程款案三级法院六次审判历时九年都不能终审,这个烧饼还要翻到何时?
作者:王向和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200余万元工程款案三级法院六次审判历时九年都不能终审,这个烧饼还要翻到何时?
遥想当年的无限风光,滨海大酒店这座不起眼的三星酒店,现在已是门前冷落鞍马希了。繁华散尽,留下的是麻烦串串。
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一号的滨海大酒店,由海南钢铁公司1989年投资建成。滨海大酒店主体完工之后,便将内外装修及酒店设施的建设全部交由香港泰邦行集团有限公司,并委托给该行经营,麻烦便由此而来。
泰邦行在承包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将酒店的一些小型项目分包给了许先生。按照泰邦行与海钢的合同,分包需要经海钢同意。该行分包给许先生小型项目时,未报海钢同意,但海钢驻海口办事处陈主任及海钢工程处庞处长未提出反对意见,默许了许先生的分包。
因泰邦行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且将海钢拖欠该工程款与该行拖欠海钢的滨海大酒店租金冲抵,许先生1996年11月便将海钢、泰邦行诉至当时的新华区法院,请求两公司连带清偿135.5022万元工程款及115.0291万元利息。1997年1月13日,新华区法院以(1996)新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许先生了诉讼请求,这是本案第一次审判。
海钢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以(1997)海中法经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原新华区法院重审,这是本案第二次审判。
1998年6月1日,原新华区法院以(1996)新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支持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是本案第三次审判。
海钢仍不服,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4月12日,该院以(1999)海中法经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许先生最终获胜,这是本案的第四次审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许先生依法向原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到昌江工行查询、冻结了海钢180万元存款,并扣划67万元。
海钢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2000年4月向海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该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以(2000)琼检民行抗字第34号《抗诉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照法定程序,省高院以(2000)琼高法经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01年1月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以(2000)琼高法经再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判决,这是本案的第五次审判。
再审程序以许先生的又一次胜诉而宣告结束后,许先生向原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该院于2001年1月18日扣划海钢存款123万,全部实现了许先生的债权。许先生已打了5年的官司打至此,依照法定程序就彻底结束了。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对这起五审均遭败诉并已被强制执行完毕的铁案,海钢仍然不服,并向多方高呼国有资产流失。在此背景下,2001年3月26日,海钢又向海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2002年2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琼经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再审本案。
如前所述,本案已在2001年1月18日由原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不存在执行的问题,省高院裁定中止执行完全是多此一举。也如前所述,本案因省检察院抗诉,该院已举行过一次再审了,确切地说本案应是再次再审。因省高院的这一纸裁定,这个已盖棺定论并已执行完毕的铁案又起死回生了。
2002年4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开完庭之后竟然拖了将近2年半的时间,终于于2004年9月13日做出了(2002)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2001年1月5日作出的(2000)琼高法经再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0年4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海中法经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同时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这是本案的第六次审判。
海南省高级法院做出彻底颠覆本案判决及执行现状的一纸裁定的理由很简单:“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本院原再审程序违法。”至于违了哪条法?违法的事实是什么?裁定书未写,当事人不知,只有猜了!请您猜猜可能是哪一条?可能是什么事儿?
从1996年1月许先生起诉,至2004年9月省高院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许先生整整打了8年多官司,至今已9年多了,而许先生历经三级法院的6次审判之后,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原来的输与赢都成了老黄历,从此翻了过去,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先生不得不在9年后再次拼了老命进行一翻血腥撕杀!一想到此,许先生倍感心寒,后背不禁感到阵阵发凉!
许先生遍查法律,发现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端端正正写着四个大字:两审终审!许先生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经过了两次“终审”:1997年新华法院一审,1997年海口市中院二审;1998年新华法院重审一审,2000年海口市中院重审二审。经历了两个终审,许先生的官司“终审”了吗?没有!
许先生的官司还经历了2001年、2004年两次再审,许先生的官司“终审”了吗?没有!
所以,就许先生的个案而言,他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两审终审,流于了形式,形同虚设!如果这个看法仅仅是许先生一个人的个人感受,倒也没有什么可怕的。全国审判机关每年审理的几十万起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出现一些翻来覆去烧饼案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然而不幸的是,两审不能终审绝非许先生一人的遭遇,这已成为严重冲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灾难,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醒!
许先生还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7第明确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经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再审,海钢根本就无权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不能再审的,海钢不也提了吗?关键是海南省高级法院不是也审了吗?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儿,实际执行又是一回事儿,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严重脱节,有人根本没把法律规定当回事儿!
自2004年9月海南高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至今7个多月时间过去了,仍毫无动静。许先生在想,这个案子即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重审,仍不能划上句号,除非改判一直败诉的海钢胜诉。而打了8年胜了8年且已执行完毕的许先生,改判了他又怎能心甘?又怎能心里平衡?在忐忑不安中等待第三次再审的许先生不禁要问:这个烧饼案到底要翻到几时?再这么翻下去,烧饼就要翻糊了!
2005年是海南的投资环境建设年,司法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部分,司法环境的好坏甚至直接决定投资环境的好坏。所以,加强投资环境的建设,不要忘了加强司法环境的建设,让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