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及支付期限
作者:锦天城厦门吴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设限的情形包括: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根据劳动者连续工龄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连续T龄发放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末依法支忖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普通员工来说,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员工因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2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尝标准实施了 “双上限”
(1)何为“髙薪员工”?《劳动合同法》中的高薪员工是指月工资高于 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劳动者。
(2)何为“双上限”?对于高薪员工,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按职T-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不是实际丁.资;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资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了其所在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假设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 元),其在该单位工作15年,则其最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x3x12 = 72000 元&
三、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注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而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这点为企业HR提供了一个约束劳动者及时办理工作 交接的法宝。如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则用人单位可以暂不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为有效运用这一法宝,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办结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程序以及办结的标准,以免在今后的纠纷中处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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