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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准备的证据一!
作者:李波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26日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需要证明的事实方面
1、侵害人的身份。法人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登记资料。
2、侵害行为及侵害事实的存在。即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及有何过错。
3、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二、收集及提交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1、证据的取得,应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
2、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查证内容,证据保管的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等详细信息,并应说明证明对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3、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果案件还没有起诉,可以通过公证形式保全证据;如果已经起诉,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4、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作为证据,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
5、收集证据要全面充分。
6、举证应当及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7、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8、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
9、证据材料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10、证据材料为视听材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11、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 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同时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首先应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差旅费、丧葬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5、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4、当事人为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过错责任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现场勘验笔录、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事故发生事实经过的证据。
(三)请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2、有关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者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以计算误工费。
3、有关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确定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提供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以参照计算。
4、伤残赔偿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机构出具的统计数字),以计算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配置或者更换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的证据。应提供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器具属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5、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抚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者乡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或亲属证明。
4)被抚养人为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5)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伤残证明。
6)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统计机构出具的统计数字),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6、死亡赔偿证据
1)当事人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丧葬费凭证与清单;或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
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此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及住宿费证据
1)到医院就诊或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提供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2)特殊情形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3)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证据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提供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此计算;主张必要营养费的,提供医疗机构的确定意见。
9、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10、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