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偷货车电瓶,还持刀伤车主,盗窃转化为抢劫!
作者:李波 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04日

还持刀伤车主
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一名“毒鬼”被刑拘
    一辆货车停靠路边,被男子何某偷走两个电瓶。车主发现后欲将其抓住,却被他掏刀划伤。在村民帮助下,何某最终被擒获。1月30日,记者从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了解到,何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其掏刀行凶,盗窃瞬间转化为抢劫,以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1月29日中午12时许,何某来到柳北区石碑坪镇某村屯一路口,见一辆东风货车停靠路边且四下无人,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开始盗窃电瓶。当他扛着拆下的两个电瓶准备离开时,被车主黄某发现。黄某赶紧上前,想抓住何某。
  突然,何某掏出一把卡尺刀,挥舞着威胁黄某放他一马。黄某没有退缩,趁何某一个不注意,把他扑倒在地。扭打中,黄某右手一根手指被卡尺刀割伤。路过的村民见状,一起上前将何某控制,接着报警。
  经审查,何某是柳城县太平镇人,今年26岁。据何某供述,近来他毒瘾发作,每天都要吸两口,便想找点毒资。当天,他携带铁钳及开锁工具,从柳城县沿209国道一路寻找作案目标,最终盯上黄某的货车。
  警方介绍,本案中,何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抗拒抓捕,且持刀威胁并刺伤事主,符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其行为已从最初的盗窃转为了抢劫,是转化型抢劫罪。2
李波律师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