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李波律师:柳州业主家中失窃状告物业 物业判罚担责四成!
作者:李波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29日
业主家中失窃,质疑物业公司未尽职责,起诉要求索赔。那么,小偷作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埋单”呢?8月27日,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要求他们对业主的损失承担四成责任,赔偿2.3万余元。
家中被盗状告物业
年过半百的章女士住在解放南路某小区,这里位于市中心,高层为住宅,低层为商铺。章女士和柳州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而进出小区的访亲探友人员按照规定,都要进行登记。然而,章女士家里却还是遭了贼:2009年4月27日,章发现家中失窃,现金、首饰、手表等财物丢失,损失金额高达近6万元钱。
章女士马上报案,经民警侦查认定,这是一起入室盗窃案,嫌疑人实施盗窃当天,进出小区时并未登记。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违反合同义务,是导致嫌疑人盗窃得逞的原因,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她向城中区法院起诉,并提供警方证明、购物发票等证据。
物业公司反驳说,双方没有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访客具体的进出登记询问、定时巡查等服务措施,未构成违约,“我们与章女士也不存在财产委托保管关系,不应当对她的财产被盗承担责任”。
物业失职 担责四成
一审法院认为,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被告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有关公共秩序服务内容为“门岗站岗值班,访友探亲进出有记录,对重点区域、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配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因此,进出登记询问、定时巡查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当天未对犯罪嫌疑人进出登记,违反约定。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虽然章女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人盗窃,但与物业公司没履行进出登记询问、定时巡查的合同义务有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对章女士的被盗损失承担四成责任,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章女士2.3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称“章女士说她丢了什么东西,只是单方陈述,案件未完全侦破,被盗财物的种类和价值无法确定;而且她家被盗,根本原因是她把贵重物品放在家却疏于防范。我们对她住宅内的财物没有看管义务,只对小区公共部分和设施承担一般秩序维护义务。”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章家被盗,具体被盗财物损失金额,有章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说明、被盗物品发票等相互印证;物业公司未履约不是章家财产受损失的直接原因,但物业公司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