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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诈骗案件
作者:李哲锋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4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量刑标准: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加重情节:(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欺骗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实质上说,欺骗行为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骗行为的内容不是使对方做出财产处分行为,就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例如,没有购买车票的人乘列车人员未注意溜进列车车厢的,将他人骗出户外后乘机入户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最典型的欺骗行为,是就事实进行欺骗。其中的事实不仅包括自然事实,而且包括行为人或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能力等。事实也包括内心的确信认知、主观目的等心理事实。例如,没有付款意图却让加油站工作人员给自己的机动车加油的,没有付款的意思却在餐馆消费的,均属隐瞒心理事实的欺骗行为。再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构成诈骗罪(理论上称为借款诈骗)。行为人既可以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能虚构、隐瞒将来的事实或者虚构将来事实的可能性。此外,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具体的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当然,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时,以存在一定的判断标准为前提。对于完全不存在判断标准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构成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身体健全的人打扮成残疾人在马路上乞讨的,也是欺骗行为。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却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一般性的夸张表述,或者一般性的价值夸大判断,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2.对方产生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反过来说,受骗者产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生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但是,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误。概言之,欺骗行为与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如果受骗者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