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村民,承包了本村白头塘片四库一站的相关鱼塘水域及周边土地,用于鱼塘鳖类养殖和蛇类养殖。2018年6月1日,因有关单位以涉案地块将被政府征收为名就补偿问题未与陈先生达成协议,玉林市城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陈先生上述承包地块内的蛇类养殖用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陈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分析案情认为,玉林市城管局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执法程序,未作出书面拆除决定,未经催告等程序,也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其强制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其强拆行为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给陈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确认违法。经法院审理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6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南江街道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8】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突破点就在于玉林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执法程序粗暴违法。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拆违代替拆迁的现象,执法部门往往不考虑涉案建筑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快地推进拆迁工作,不顾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也给陈先生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本案中,拆迁方以城管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筹码,认定原告养殖房屋属违法建筑,为求减少补偿甚至不补偿,这样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其管理城市市容、对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筑进行处理的目的而是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配合策略。这种做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