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方先生等人系九江市修水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多亩合法承包的水田。2018年12月,因自身的承包土地被纳入修水县宁州水乡旅游度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项目用地范围,其政府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在未与方先生达成任何书面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项的情况下,其上述承包土地被该项目修建山峰大道占用。方先生等人不服上述强制占地行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占地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实施,应当系违法的行政行为。尹律师指导方先生等人及时提起对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的行政诉讼来维权。本案经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材料后,认为被征收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方先生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对于该无理的一审裁定,尹律师立马指导方先生等人提起了上诉,经过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方先生等人的起诉是对行政强制行为而不是对集体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作出二审裁定:一、撤销永修县人民法院的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二、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对以征地名义实施的强制占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就我国实施土地征收的相应法定程序来说,土地行政征收行为和行政强制占地行为并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显然对于认识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方先生等人作为涉案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