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征地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主要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新版《土地管理法》对征收流程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结合近期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面笔者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程作一个简明的解读,主要应当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就是由市、县土地部门应当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实地调查,并将预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与被征地村民共同确认。
旧版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现状的调查是放到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但新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到最前面,将能够很好的规避一部分人往往进行抢种、抢栽、抢建这类问题。
第二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上是参考已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和要求,但是在旧的《土地管理法》中是没有规定的,这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定。
第三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步,征地听证及修改方案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一听证权利由自然资源部的部门文件升级为法律的规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关人员表达意见诉求权利。多数被征收方人员对征收方案提出质疑的,征收方有义务组织召开听证,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第五步,办理补偿安置登记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而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则是在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进行补偿安置登记。登记时间节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第六步,测算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第七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新法则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地报批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签就强拆了,因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来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文,主动权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手里。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报审批单位批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予说明清楚。
如果征地申请获得报批,则达成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成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八步,申请征地报批
县(市)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九步,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步,实施土地征收占用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前期步骤完成之后,到了这一步基本上就是发放补偿款,平地,拆房了。
当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征地程序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相较原《土地管理法》,新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很大变化,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对于被征收方的权利保护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