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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作者:颜培卿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9日

【案号:(2018)沪0117民初18334号、(2019)沪01民终6010号】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请求,本案在类似案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此供大家参阅。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干新公路处,原告公司司机驾驶货车送货途中,被被告刘某驾照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致使原告车辆及所送货物损坏,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刘某系X公司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后经多次协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以刘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损失20余万。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较为典型,本律师曾多次接到类似咨询,本案争议焦点即“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义务”。在此,我为大家详细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进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本身并无法产生效力。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就其所称的免责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有过提示或说明,但在该公司清楚案涉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情况下,也无证据显示该保险公司就“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了“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有过明确说明告知。
再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系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而制定,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之存在,更多是为了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之目的;更何况,驾驶员缺乏该资格证,亦难言会显著增加保险车辆之危险程度,进而加大事故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