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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和被告都不在事故发生地居住。为方便起诉,原告是否可以任选一个被告所在地作为起诉地呢?该如何选择诉讼管辖地最有利于原告起诉呢?下面介绍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14105010分许,被告一史某驶某小型轿车沿韶关往广州方向行驶至乐广高速公路南行K158KM+250M之时(清远市),因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车辆撞向原告程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原告的小型轿车与肖某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认定:被告一史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被告一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二敖某,在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
被告一住所地在越秀区,被告二住所地在花都,被告三保险公司在花都,原告选择在被告一的住所地起诉。
此案件在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律师解析】
此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清远市的管辖范围内,由于原告只是外出办事时经过清远市,其经常居住地在珠三角地区,不在清远市,所以到事故所在地起诉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由于被告一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最后我们选择有利于原告诉讼的被告所在地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起诉。这不仅有利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也有利于被告进行应诉。由于选择在被告的居住地进行起诉,在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愿意执行赔偿义务时,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也有利于法官有效、便捷的查封被告的财产,进而强制执行被告财产。
所以,此案件选择在被告所在地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有三个好处。
一、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广州附近,原告可以不必要到比较远的地方起诉。
二、有利于被告应诉,增加被告的积极性。
三、当案件判决后,若被告不愿执行赔偿义务,有利于当地的法官查封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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