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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路管理局管理不善引发的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万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8日
案件基本信息
1.         调解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宇第××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游某、罗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交通运输局
被告(上诉人):某公路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13312日上午615分,邹学红驾驶鄂EZ8V××号轻型仓橱式货车,沿宜兴公路由兴山县水月寺镇往夷陵区雾渡河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宜兴公路67.4KM下坡弯道处时,车辆驶出其行进方向名叫副路面,翻倒至7.3米高的坎下莱地,造成驾驶员邹学红,乘车人邹忠才、游正才、邹翠才死亡,乘车人邹良艳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318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驾驶员邹学红驾驶机动车行至下坡弯道处,车速控制不当,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驶出右侧路面,造成翻车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其驾驶货运机动车客货混装,车厢违法栽人在道路上行驶,其前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书记载的道路情况为事故现场位于夷陵区宜兴公路67KM +400M下坡弯道处,属省级道路,沥青路面,视线良好,一般弯坡,道路全宽9.9M,道路有效路面8.2M.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的弯道处路边设有一段高矮依次相连的水泥防护墩,但其中车辆驶出路面的地方防护墩缺失,距离应有二至三个防护墩相连的长度,且该处地面较为平整。根据照片显示,车辆翻倒的菜地现场未见被控掉的防护墩,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未记载道路损失情况。游某、罗某认为二被告负有保障道路安全、依法设置道路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事发路段缺失防护措施,系二被告不作为所致,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1931元。被告某交通局认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路局,交通局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某公路管理局认为其依法尽到管理义务,设置了标牌和防护墩,不应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某交通局、某公路管理局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车辆驶出路面的地方是否设置了防护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设置了防护墩,但其中事故车辆冲出路面的地方防护墩缺失,且照片显示应不止一个防护墩的距离。被告某交通运输局辩称防护墩被事故车辆撞掉,但是在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未记载有道路损失的情况,且在事故现场照片中也未见被撞掉的防护墩。事发道路的直接管理者应为被告某公路管理局,而非被告某交通运输局,车辆冲出路面地段防护墩缺失,道路管理者又未及时维护,与本案交通事故后果的扩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某公路管理局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的损失共计892813.3元,被告某公路管理局应赔偿10%的损失即89281.3元。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某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某、罗某各项损失共计89281.3
二、             驳回原告游某、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路管理局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某公路管理局向原告补偿86000元的协议,二审以调解结案。
 
法官后语
本案系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自诉性安全事故,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交通路线承担了公路保护的权益责任,一旦发生涉路安全事
故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实是一种误解。木案之所以认定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公路管理部门存在公路养护瑕疵。归纳一下交通事故涉及公路管路部门承担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公路养护作业、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公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加、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公路管路部门有责任为公路养护施工过程提供安全保障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因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可以找当事人过错程度给予一定补偿。2,因公路养护坑槽未及时回填或物料堆积造成机动车或行人伤亡案件,公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责任,这既是对事故弱者保护照顾原则的体现,也是督促养护部门加强路面日常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具体体现。(案例选自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李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