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情形 | 法律规定 |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备注: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 立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应当保证对所处分的遗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该遗产未处分给他人。 |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至三款:“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
备注: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处理 (1)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遗嘱效力次之,法定继承效力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