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徐欲出售自己的房子,中介带小毛看房后,小毛看中了房子,于是小徐、小毛、中介三方签订了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中介费240000元,小徐支付中介费的时间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当日小徐与小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过了三天,小毛以自己无购房资格与小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认为小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遂诉至法院。
中介:合同约定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徐就应当支付全额中介费。
小徐:《居间合同》约定中介必须完成服务内容后,才可以收取佣金。现在中介并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所以无权主张佣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介促成小徐和小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居间服务中撮合双方签订合同之内容,但并未完成协助网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房屋验收服务等后续内容。且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续居间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对于居间服务佣金,应结合中介已经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中介已完成的居间服务内容的基础上,酌定小徐支付中介居间服务佣金20000元。
【律师观点】
中介无权主张要求支付全额中介费。虽然居间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佣金,但是协议是中介单方制作,且没有证据表明中介已向买卖双方明示上述内容;由于该内容实际上排除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免除了中介的合同责任,故应为无效格式条款。
居间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由居间方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买卖交易、产权过户等全部程序,仅在居间服务内容全部完成时,居间人方可主张全部居间服务费用。居间人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费用时,居间服务佣金的金额应依据中介已确实履行的居间服务内容以确定。因此,如果中介已经完成了部分居间服务,买卖双方应支付其部分居间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