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个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提前作出的安排,这种安排在其去世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能够以多种形式体现,可能是一张纸,可能是几句话,也可能是一段视频,那《民法典》规定的遗嘱都有哪些形式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项
第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三项缺一不可。
第二,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第三,应该留有个人的其他笔迹为证。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注意事项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
因打印遗嘱在实务中使用较多,效力问题经常引发争议,《民法典》首次规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不同,遗嘱人无需自书遗嘱的内容,可以通过电脑打印,遗嘱人仅需要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及日期。注意事项:
第一,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是否需要遗嘱人本人输入和打印,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必须由遗嘱人完成。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指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于录音机、录像机,只要能够将声音、影像记录下来均可,录音录像遗嘱的“载体”可以是手机、录音笔、摄像机、光盘、U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录像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
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第二,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第三,录音、录像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第四,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第五,录音、录像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第六,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是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注意事项
第一,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第二,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订立公证遗嘱,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公证。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注意事项
第一,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第二,公证遗嘱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若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第三,立遗嘱人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拥有优先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
如果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遗嘱的内容还相互冲突,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以上是《民法典》规定的六种形式遗嘱的介绍,在此律师提醒大家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有效性,以防遗嘱无效。
法条指引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