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上班途中遭遇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致大腿受伤,后又发生冠心病。人保局确认大腿受伤系工伤,但对冠心病则未认定工伤。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冠心病也属工伤。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关联度较低的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转入中山医院诊治;同月26日出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诱发作用的参与度为10%—15%。据此,人保局作出上述工伤决定书。
胡某认为,自己之前没有冠心病病史。如果没有此次事故,可能在很久以后才会有诱发冠心病的概率或者需要其他因素参与才会诱发。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胡某诉请,二审亦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伤”,为何能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胡某因此交通事故所致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为何因本次交通事故诱发的冠心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人保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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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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