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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房子判给妻子 丈夫偷偷卖给不知情邻居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家住胶州市胶莱镇的老张从邻居张浩(化名)手中购买了5间住房,谁知不久后张浩前妻郭女士回来说老张非法占用自己的房屋,将老张告上了法庭 。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解到 ,郭女士与张浩2000年协议离婚,通过法院调解 ,5间房屋归郭女士所有。虽然老张并不知道二人已经离婚,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老张必须将5间房屋归还给郭女士 。
  买了熟人房子却被告上法院
  “我跟他多年邻居了,他说要卖房子我看价格也合适就买了。”家住胶州市胶莱镇的老张今年60多岁了,200311月,他从邻居张浩手中买了5间房子,想这是熟人放心,他只是简单跟张浩签了买卖协议就交钱了。“早知道会摊上官司我是死活也不会买这房子的。”老张买了房子之后就住了进去,但是不久之后张浩的“妻子”郭女士回来了,说老张非法占用自己的房子,要求老张搬出去 。“房子是我买的,我花了钱当然不想搬了。”说起这件事儿老张一直觉得很委屈。
  “我跟张浩已经离婚了,房子判给我了,我没有同意老张就搬进去了就是非法占用。”郭女士多次要求老张搬走,老张都以不知道郭女士与张浩离婚,自己出钱购买是事实为理由推诿不搬。郭女士最终将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归还房屋并赔偿损失5000元。
  房子所有权人到底是谁?
  记者采访了解到,200075日,郭女士与张浩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二人共有房屋5间归郭女士所有。“离婚后郭女士就带儿子外出打工了,隔了几年回家发现老张住在当年判给她的5间房子里。”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首先是如何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5间位于胶莱镇小高张家村,是张浩父亲于1981年经村委会批准所建。现张浩父亲已经去世。郭女士与其前夫张浩结婚后该房屋即分给了其夫妻二人。“虽然这房子一直都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是他们村村委委员会可以证明房子就是张浩父亲的,后来张浩夫妻离婚房子归郭女士所有。”办案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00)胶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定本案所争议的房屋5间归郭女士所有,郭女士取得该5间房屋的所有权。
  据了解,20031125日,老张以2600元的价格从邻居张浩手中买了这5间房。2004年,老张还对该房屋进行了部分整修,更换了部分檀条、瓦、门、窗及加盖了厢房。“她(郭女士)当时虽然不在家,但是她儿子、她丈夫(张浩)、她婆婆(张浩妈妈)都知道。”老张无奈地说道。
  5间房子终得物归原主
  办案法官表示,老张和张浩是邻居,对该房屋此前由郭女士与张浩夫妇共同居住拥有必然知情的情况下,老张购买房屋时仅同夫妻一方的张浩签订协议而不通知郭女士,不征得郭女士的同意,说明老张在买卖该房屋时未作充分了解,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其对此负有过错。另外,根据当前农村房屋的现状以及农房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买卖房屋时应该到房屋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并在买卖时经过村委会的确认或见证,而村委会工作人员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是了解的,老张未经过该程序即买受房屋。“基于以上两点,我们不能认定老张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老张必须在30日内将原本属于郭女士的5间房屋归还。对郭女士要求老张赔偿的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郭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及数额,请求被驳回。而老张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向无处分权人(张浩)等相关义务人要求赔偿损失。
姚艳艳律师 1580097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