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高空抛物伤人 全楼集体买单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湖北武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女婴伤残责任纠纷案,11月1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
去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何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22日,欣怡家人向汉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涉案居民楼的居民赔偿46万余元。
法院认为,欣怡家人的要求,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最终判决该楼80名被告集体补偿受害者36万余元。高空抛物的陋习,得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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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肇事者无法确定 住户均成被告
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 80名业主被判赔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
10日,这起民事案件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欣怡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法院依法认定小欣怡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9.5万元。
小欣怡受伤案件中,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肇事者,因此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大多数住房业主均成为此案被告。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号、2号、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原告也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因此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部分被告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还有部分房屋涉及出租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明确,被告业主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最终,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每套住房业主应补偿小欣怡4079元。因此,73名拥有涉案楼栋中一套住房的业主分别按此标准赔偿,持有两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