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警方无权授权他人贴图 涉嫌侵犯名誉权
作者:周兴芳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0日
针对警方建议省直屏东城物业处张贴偷车人图片一事,东南快报报道:
警方无权授权他人贴图涉嫌侵犯名誉权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周兴芳律师则分析认为,“如果不是刑事案件,不是需要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这样把图片公布出去。”
周兴芳说,公安机关只有追捕在逃通缉犯时才能公布图片,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亲自张贴,“没有权利授权普通人做这件事。”
此外,周兴芳表示,在图中男子仍未确定是否是小偷时,写有“偷车贼”字样,有损图片中男子形象和声誉,涉嫌“通过公布肖像损害他人名誉权。”
记者将律师的说法反馈给警方,其回应称将提醒省直屏东城物业处“以后只在物业人员内部传阅嫌疑人的图片。”
律师观点虽然不一,均赞同应尊重“坏人”公民权利
采访中,周兴芳倾向于支持嫌疑人相关公民权利,陈强、江鼎平虽更看重社会公众利益,但也认同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坏人也是公民。”周兴芳表示,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坏人”通常是一种道德上的评判,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不能以道德之名跨出行为的法律边界。
具体到此事中,必须经过刑事立案和司法审判才能对图中男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判定。“在此之前,他只是嫌疑人,他的公民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他可能偷了车就侵犯他的名誉权”,周兴芳说。
陈强和江鼎平认为,警方和省直屏东城的做法虽然无可厚非,但这是考虑到仅在小区单元楼张贴图片,“如果拿到社会上随便贴,那就侵犯别人的权利了。”
(东南快报记者 翟星理/文 陈腾健/图)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