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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存在的问题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8日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从定义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故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可即使把这两条结合起来,也不足以明确征收的具体对象,那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具体对象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超生的,第二类符合生二胎标准,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第三类是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第四类是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这其实可以总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多生育的,一类是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程序的。而最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将征收对象范围缩至第一大类,这是很人性化的改变。但还有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没有解决,对未婚先孕的单身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大多数观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单身妈妈都承担独自抚养孩子长大的重担,本是受害者,却还要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这对她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这一点亟待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