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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过了55岁,我的劳务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9日
基本案情:现年65岁的王阿姨是湖北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13年12月份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王阿姨受该公司指派在某大楼做保洁。该物业公司与大楼所属单位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2月17日下午4时多,王阿姨在做保洁时不慎摔伤,后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双方协商未果,王阿姨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某物业公司辩称:王阿姨在入职之前腿部即有残疾,且是在下班后在某楼门外摔伤,本公司并无过错。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曾因左侧髌骨骨折手术,应在工作中谨慎注意,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中,王阿姨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阿姨曾因手术给腿脚带来不便,对自身工作性质的选择以及工作过程有主要的的注意义务。同样的,公司在知晓王阿姨身体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双方都存在过错,对最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小贴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合同对劳务提供者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本文由彭功平律师团队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