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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家庭,该何去何从
作者:彭功平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案情介绍
王某与丈夫高某是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的,婚后二人育有一女,由于高某重男轻女观念颇为严重,在生育女儿后,便不顾医嘱,诱使王某再次怀孕。但事与原违,叶女士二胎又产下一女。原本生育子女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对于王某来说,却成了一场噩梦,在第二胎也是女孩的情况下,高某对两个女儿根本不管不问,只要求王某继续为其生育男孩,王某心灰意冷,认为高某只把她当做生育工具。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又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后咨询专业人士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还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所以判决不准离婚。但王某在接到判决书一个月后得知高某外面找了“小三”且公开与其同居。扬言说若“小三”怀孕生育男孩,并与王某离婚不给其一分财产。王某就此非常气愤,遂想再次起诉离婚,但从他人口中得知,法律判决不准离婚的,必须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让王女士很苦恼,所以,致电我们的法律热线,向我们陈述以上内容。王女士的情况真的必须要等到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吗?起诉后是否可以多分财产以及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点评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具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通常情况下,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1)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加入被告不再户籍地居住,那么就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有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俗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踪或者被监禁,可以在原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有新情况、新理由,便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底什么才是新情况、新理由呢?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况、新理由: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后,笔者劝慰大家,婚姻大事应慎重选择,真心对待,不忘初心,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