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件的纠纷起因于一件很普通的小事,纠纷缘起于打麻将时的
小矛盾。被告任玉能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时冲动殴打他人时造成双发产生矛盾的直接原因。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6,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原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证据7、8,被告任某、刘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权利,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案件点评:
对于缺席判决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更是确定了详细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很显然,这些一般的规则不能使用乙方当事人缺席判决时的法庭审理。但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对缺席审理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均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极不统一。笔者在查找资料后发现主要有以下3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因被告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一律认定原告证据,判决书中则表述为 "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第二种做法,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即认定其证明力,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决。第三种做法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全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时法官还亲自调查取证,核实证据。
在本案中,审判长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对此,笔者是赞同的,缺席方放弃了他的诉讼权利,就算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持有异议,他无故缺席也就意味着放弃自己拥有的质证权,也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样的处理一方面是对被告权利放弃的认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对被告不出庭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