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当当网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在网络上继续发酵,李国庆说自己是依法接管印章,没有采取暴力,何来抢夺一说?从常理来说,李国庆的辩解仿佛有一定道理。
但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网络上众说纷纭、争议巨大。有的人说伪造印章才构成犯罪,抢夺印章没有刑法规定,应当无罪;有的人说,构成抢劫罪;有的人说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有人说构成寻衅滋事罪。总之,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抢夺”公章,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使用各类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都需按照公司的章程正常使用。一方面,抢夺公章行为本身与公司法相悖。无论是股东还是参与公司管理者都不应该暴力抢夺,公章交接双方应该通过双方的协商,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的交接。另一方面,如果拿印章的人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同样没有权力拿公章。《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意味着,李国庆若想掌握公章,首先需要成为公司的管理者。
按照《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同时,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告知股东。涉及股东表决方面,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李国庆4月26日张贴的《告全体员工书》显示,他已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陈立等担任董事,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如果董事会决议合法,李国庆可以接管公司的印章,但是根据目前的消息,无法判断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公司企业来说,伪造印章才能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抢夺公章对企业的社会危害性也很明显。事实上,抛开李国庆是否抢夺公章的问题,此类事件在国内并不少见。在最近几年,类似的事情是有的。目前,司法机关对公章抢夺的事情很暧昧,公司内部人员抢夺公章被视为经济纠纷,公安不直接介入,法院诉讼难以立案。就是因为李国庆的行为有很大概率上不用负刑事责任,所以,他才敢于这么干。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妻和睦,尚且可以容忍利润“烂在锅里”,一旦反目,越来越高、越积越厚的利润就变成谁都想独吞的肥肉。所谓,共苦不同甘,不患贫而患不均,这也是诸多股权互撕大戏的本质。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纵观各种股权斗争,没有一个案例不是一波三折、你来我往地扯皮的,然而最终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