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失业保险 员工离职获赔
案情梗概:李文是重庆綦江人,系城镇居民。自2008年6月1日起在綦江路某某公司从事值守工作。綦江路某某公司未依法给李文缴纳失业保险。李文于2010年11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李文一直失业,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1年9月,李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綦江路某某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88元(540元/月×6月×120%)。经过仲裁仲裁开庭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文的该项请求。
律师点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綦江路某某公司支付李文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88元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另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自愿失业,以前对此问题存有争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此已经予以明确。